一级护理 |
1.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,个人生活不需他人帮助。 2. 能到餐厅就餐。 3. 能清洗个人衣物,能打扫个人房间。 4. 能参加集体活动。 |
二级护理 |
1. 肢体轻度丧失功能,日常生活基本自理者。 2. 年老体弱患有多种器质性疾病,症状较轻者。 3. 衣食起居日常生活需提供一般公共服务者(清扫整理房间,洗涤床上用品)。 |
三级护理 |
1. 思维能力有严重障碍,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轻度不能自控者。 2. 饮食起居有部分困难需护理员给予协助者。 3. 视觉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稍有困难者。 4. 患有两种以上较重器质性疾病行动困难者。 5. 体质情况尚可,90岁以上年龄者。 6. 精神上有轻度障碍或患有老年痴呆症者。 |
四级护理 |
1. 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饮食,起居能处理者。 2. 在护理人员的督促或帮助下,大小便能处理者。 3. 肢体功能中等障碍生活规律有时失常,处理生活有一定困难者。 4. 患有严重疾病(高血压、肺原性心脏病、心率失常、脑血管意外等)病情比较稳定,但日间生活需予以帮助者。 5. 患有多种慢性疾病,不宜多活动者或体质情况尚可,年龄80岁以上者。 6. 患有轻度痴呆症、弱智、无危害精神病史者。 |
五级护理 |
1. 思维能力严重障碍,完全不能自控和处理大小便于工作者。 2. 因各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不能下地行走者。 3. 不能处理饮食,一日三餐需护理人员帮助者。 4. 患有严重疾病(高血压、肺原性心脏病、心率失常、脑血管意外等)。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者。 5. 病情危重,生命体征不稳定,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。 6. 双目失明或肢体残疾,功能严重丧失,生活需特殊照顾者。 7. 因特殊原因须特护者。 8. 入院者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,在生活上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。 |